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02民初1485号
原告:乐山和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宝马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73528109P。
法定代表人:谭立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侯晓萍,女,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严伟,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雷泽海,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和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泽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和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和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和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和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 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渝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