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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024执111号

胡某某、邱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3-05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24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1981年04月03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安徽省祁门县,现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邱某某,女,汉族,1988年08月09日出生,中专文化,户籍住址安徽省祁门县,现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024民初3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邱艳君银行存款人民币72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