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24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1981年04月03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安徽省祁门县,现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邱某某,女,汉族,1988年08月09日出生,中专文化,户籍住址安徽省祁门县,现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024民初3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邱艳君银行存款人民币72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