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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3执751号

李劲松、王晓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9-26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劲松;王晓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303执751号申请执行人李劲松,男,1973年11月30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王晓飞,女,1974年7月31日生,住张店区。本院在执行李劲松诉王晓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3民初19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臧 伟陪审员 邵昌学陪审员 刘国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耿佳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