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9民终51号

内蒙古同城网讯技术有限公司、樊某与于某现住吉林省永吉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同城网讯技术有限公司;樊某;于某现住吉林省永吉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9民终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同城网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内蒙古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内蒙古秀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现住吉林省永吉县。

上诉人内蒙古同城网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樊某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宁区人民法院(2018)内0902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内蒙古同城网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与被上诉人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内蒙古同城网讯技术有限公司未参加本案的一审审理,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的新证据,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一审查明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宁区人民法院(2018)内0902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集宁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内蒙古同城网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6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樊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65元予以退回。

审 判长 郝春雷

审 判员 尹志明

审 判员 刘国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