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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81民初615号

陈某与谢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谢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781民初615号原告陈某,女。被告谢某1,男。

原告陈某与被告谢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益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代理人危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有房屋由原、被告平均分割;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1995年正月中旬,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相识不久就按照农村习俗草率共同生活在一起。××××年××月双方生育一男孩,取名谢某2。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6月,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卧床不起,期间休息两年,原告尽心尽责照顾,毫无怨言。但是被告病好后不仅不领情,还因生活小事经常吵口,辱骂、殴打原告。被告长期只顾自己,对家庭不管不顾,毫无责任心,在原告病痛期间被告也从不关心照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自2014年中旬开始,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瑞林镇××村庙角小组新建一栋两层10间房屋。被告未进行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明,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1995年正月中旬,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便按农村风俗成亲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年××月生育男孩,取名谢某2。××××年××月××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产生裂痕。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并取得了结婚证,其婚姻关系合法。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男孩,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

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未向本院举证证明,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本院劝导,夫妻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家庭为重,多一份宽容,少一份指责,共建和谐文明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谢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益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梦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