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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1民初720号

周枫森与田草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枫森;田草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721民初720号

原告:周枫森,男,汉族,1966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户平安,驻马店市西平县龙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草原,男,汉族,1978年5月3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西平县。

原告周枫森与被告田草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枫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户平安、被告田草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枫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66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8年4月30日起直到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0日被告因家庭有事缺少资金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50600元和36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两张借条,约定了利息。被告于2018年3月13日承诺自愿用拆迁补偿房或补偿款偿还原告,以现金为首选,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被告田草原辩称,2018年打的借条是以前借原告的钱,打的总条,借条说的是4月30号还款,原告一直催,3月13号又打的协议,现在拆迁款没有下来,被告没有违约。36000元那个借条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规定利率,另外36000元的借条需要原告提供支付凭证。50600元的借条是被告刷原告的信用卡欠的钱,本金是41200元,另外多的钱需要原告说明是怎么回事,借条没有明确本息各是多少,利息不明。被告在与原告微信聊天时是说按月息2分计算,但是有前提条件,就是拆迁款下来被告没还钱的话按月息2分计算。

经审理查明:被告田草原借原告周枫森多笔款项,给原告出具多份借条,经原告催要,双方于2018年2月10日重新对账,被告田草原于2018年2月10日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分别载明:“借条借周枫森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小写36000元整)期限截止到2018年4月30号,还清后没有任何费用。如果延期,最长半年(从2018年4月30号起),每月利息壹仟元整(小写1000元整),到期后归还本金。借款人:田草原2018年2月10日”,“借条借周枫森人民币伍万零陆佰元整(小写50600元整)(本息合计),期限到2018年4月30日。借款人:田草原日期:2018年2月10日”。以上两张借条合计86600元,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明、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告田草原向原告周枫森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两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条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田草原应按照约定还款。此款到期后,被告田草原未按约定偿还借款,酿成纠纷,被告应承担本案纠纷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66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8年4月30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借款为50600元的“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原告称被告在微信聊天时认可利息为月息2分,而原告提供的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未就“还款计划”达成一致意见,故该笔借款视为没有约定利息,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应自逾期之日起即2018年4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草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周枫森借款36000元及利息(计息本金3600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4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

二、被告田草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周枫森借款50600元及逾期利息(计息本金506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4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83元,由被告田草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翟力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