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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6执201号

刘国强、王运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国强;王运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刘国强,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王运伟,男,汉族,1967年12月28日出生,住延津县。申请执行人刘国强与被执行人王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726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国强钢材款人民币112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726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勇

审 判 员  李绍简

代理

审判员  陈天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司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