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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3民初2345号

安徽安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尹秀华、孙剑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安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尹秀华;孙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2345号

原告:安徽安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路与四里河交口汇银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4641309(1-1)。

法定代表人:黄冬梅。

被告:尹秀华,女,195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住安徽省蚌埠市div>

被告:孙剑,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div> 原告安徽安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尹秀华、孙剑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安徽安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安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安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元,由原告安徽安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翠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