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2345号
原告:安徽安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路与四里河交口汇银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4641309(1-1)。
法定代表人:黄冬梅。
被告:尹秀华,女,195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住安徽省蚌埠市div>
被告:孙剑,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div> 原告安徽安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尹秀华、孙剑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安徽安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安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安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元,由原告安徽安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翠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