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21财保13号
申请人:张仁保,男。
被
申请人:曹旭,男。
被
申请人:何清华,男。
被
申请人: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鹿峰街道鹿峰路南塔岭。
法定代表人:贺光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郴州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国庆南路延伸段香雪苑********房。
法定代表人:陈荣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张仁保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曹旭、何清华、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曹旭、何清华、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600,000元的房产等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易章永、彭长发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以提供担保,保单号PZPP201943011304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仁保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曹旭、何清华、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曹旭、何清华、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600,000元的房产等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仁保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龙孝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方
书记员 邓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