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03民初321号
原告:梁玉峰,男,汉族,1979年12月6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李雯雯,女,汉族,1988年1月26日出生,住新乡市。
原告梁玉峰与被告李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梁玉峰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玉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玉峰负担。
审判员 吕惠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