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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03民初321号

梁玉峰与李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玉峰;李雯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03民初321号

原告:梁玉峰,男,汉族,1979年12月6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李雯雯,女,汉族,1988年1月26日出生,住新乡市。

原告梁玉峰与被告李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梁玉峰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玉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玉峰负担。

审判员  吕惠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