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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82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宇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仕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津市宇盛物贸有限公司;河南仕雷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8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宇盛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铝基地和平小区。被执行人河南仕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东风南路、东站南街南升龙广场**楼****。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宇盛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仕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晋0882民初17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宇盛物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仕雷贸易有限公司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克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柴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