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8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宇盛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铝基地和平小区。被执行人河南仕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东风南路、东站南街南升龙广场**楼****。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宇盛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仕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晋0882民初17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宇盛物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仕雷贸易有限公司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克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柴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