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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02民初5582号

杨淑芹、王秀华等与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6-1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杨淑芹;王秀华;姜江;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2民初5582号

原告:杨淑芹,女,193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江,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原告:王秀华,女,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江,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原告:姜江,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告: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5号。

法定代表人:崔景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芹、原告王秀华、原告姜江诉被告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三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淑芹、原告王秀华、原告姜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淑芹、原告王秀华、原告姜江承担。

审判员 秦 斌

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悦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