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2民初5582号
原告:杨淑芹,女,193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江,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原告:王秀华,女,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江,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原告:姜江,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告: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5号。
法定代表人:崔景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芹、原告王秀华、原告姜江诉被告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三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淑芹、原告王秀华、原告姜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淑芹、原告王秀华、原告姜江承担。
审判员 秦 斌
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悦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