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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2执3360号

刘荣花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荣花;北京天越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2执3360号申请执行人刘荣花,女,汉族,出生于1973年06月01日,住河南省濮阳县。被执行人北京天越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三间房村委会北1500米(北空生产基地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天越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现申请人刘荣花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审查并准许其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12执3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金绍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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