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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802民初6031号

李某与苏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苏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802民初6031号

原告:李某。

被告:苏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苏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李某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苏某电话无法联系及住址无法送达,而原告李某又不能提供被告苏某新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不能提供被告苏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苏某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原告李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有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白 莉

书 记 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