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026执保67号 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受理申请人吴凯燕与被申请人吴作清、吴训玉、朱沛雄财产保全一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026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部分保全,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刘文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蒋先昧
书记员蒋先昧(兼) 来源:
申请人吴凯燕与被申请人吴作清、吴训玉、朱沛雄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026执保67号 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受理申请人吴凯燕与被申请人吴作清、吴训玉、朱沛雄财产保全一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026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部分保全,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刘文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蒋先昧
书记员蒋先昧(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