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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0723号

中山市古镇佳天灯饰配件门市部与中山市欧美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李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佳天灯饰配件门市部;中山市欧美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李剑;王夺;曹乐虎;曹昌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0723号

原告:中山市古镇佳天灯饰配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主要

负责人:万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光,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映君,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欧美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李剑。

被告:李剑,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王夺,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曹乐虎,男,1986年3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告:曹昌军,男,1957年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原告中山市古镇佳天灯饰配件门市部与被告中山市欧美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李剑、王夺、曹乐虎、曹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古镇佳天灯饰配件门市部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古镇佳天灯饰配件门市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佳天灯饰配件门市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616元,减半收取计13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古镇佳天灯饰配件门市部负担。

审判长 黎 妙

审判员 何文璋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锦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