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甘7101行初28号 原告甘肃红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中国邮政综合办公楼****工位。 法定代表人曾祥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芸,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分局,住所地,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iv> 法定代表人马仲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智岗,该局七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冬,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兰州,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 法定代表人权文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力尹,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何江,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乌鲁木齐京联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新疆乌鲁,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湖州路** 法定代表人李能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丽娟,该公司销售经理。 原告甘肃红福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分局、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乌鲁木齐京联装饰材料厂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乌鲁木齐京联装饰材料厂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职权将其追加为本案第三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红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红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惠娇
审 判 员 李志霞
审 判 员 张翼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解铃
书 记 员 陈金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