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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389号

何某与潮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某;潮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389号

原告:何某,住崆峒区红旗街97号市。

被告:潮某。

原告何某诉被告潮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何某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判员  刘中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