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389号
原告:何某,住崆峒区红旗街97号市。
被告:潮某。
原告何某诉被告潮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何某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判员 刘中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