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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91执异67号

秦皇岛烨烁商贸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明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秦皇岛烨烁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明臣;杜春丽;秦皇岛天乐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冀0391执异67号案外人:刘超,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烨烁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执行人:秦皇岛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波,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明臣,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杜春丽,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秦皇岛天乐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杜春丽,公司总经理。在本院申请执行人秦皇岛烨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皇岛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明臣、杜春丽、秦皇岛天乐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超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刘超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刘超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刘超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孟凡江

人民陪审员 高 杰

人民陪审员 侯爱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