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0903民初269号

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春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春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903民初269号

原告:七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翀逶,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龙,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春龙,男,身份信息不详,住本市桃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法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七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纪凡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秀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