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903民初269号
原告:七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翀逶,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龙,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春龙,男,身份信息不详,住本市桃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法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七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纪凡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秀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