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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23民初814号

福建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幼叶、林少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幼叶;林少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3民初814号

原告:福建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西施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775395466K。

法定代表人:陈琦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萍,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张幼叶,女,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石古农场石古作业区。

被告:林少平,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穆明,漳州市漳浦县大南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府前小桥东岸聚源东岸楼盘**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770684189P。

负责人:黄灿灿,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平,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瑞生,男,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幼叶、林少平,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福建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7元,减半收取计753.5元,由福建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郑少娟

书记员陈妙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