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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02民初532号

刘维茂与贵州金元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7-07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维茂;贵州金元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532号

原告:刘维茂,男,1979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代理人:邹松,贵州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金元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影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存洲、刘元昌,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行长。

委托代理人:俞天云,女,1982年6月1日生,汉族,该行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刘维茂诉被告贵州金元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维茂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维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维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6元,减半收取1758元,由原告刘维茂负担。

审判员 冯 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永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