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28民初242号
原告:李建彬,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
被告:张力辉(张立辉),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
原告李建彬与被告张力辉(张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丽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思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