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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8民初242号

李建彬与张力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建彬;张力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28民初242号

原告:李建彬,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

被告:张力辉(张立辉),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

原告李建彬与被告张力辉(张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丽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思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