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06民初1028号
原告:顾本海,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由淮南市古沟回族乡顾圩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戚红,女,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本海诉被告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本海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本海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顾本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顾本海负担。
审判员 孙玉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章梦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