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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06民初1028号

顾本海与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顾本海;戚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06民初1028号

原告:顾本海,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由淮南市古沟回族乡顾圩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戚红,女,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本海诉被告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本海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本海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顾本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顾本海负担。

审判员  孙玉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章梦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