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执4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窦存平,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肖靖,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甘肃省金塔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存平与被执行人肖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肖靖承诺,从2019年3月20日开始,每季度付6000元,至2021年12月20日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执4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玉文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朵向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凌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