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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执475号之一

窦存平、肖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窦存平;肖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执4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窦存平,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肖靖,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甘肃省金塔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存平与被执行人肖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肖靖承诺,从2019年3月20日开始,每季度付6000元,至2021年12月20日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执4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玉文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朵向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凌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