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刑更510号罪犯易超,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长沙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长中刑一初字第00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760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易超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2)长中刑一重初字第00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014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8月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32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服刑期至2035年2月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9年2月25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易超自2015年呈报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缝制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至2016年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15年至2017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先后14次获奖励分;2016年二季度至2018年二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先后6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奖励分;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18次获奖励分,并先后24次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考核截止2018年11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49.5分。该犯本次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易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易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易超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九个月,服刑期至2034年5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国银
审判员 黄兴茂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熊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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