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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4执1791号

巨野县东关钢材销售部、浙江鹏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5-28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巨野县东关钢材销售部;浙江鹏洲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巨野县人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24执1791号

申请执行人:巨野县东关钢材销售部,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执行人:浙江鹏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本院在执行巨野县东关钢材销售部与浙江鹏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书星

审判员  彭允欣

审判员  周广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