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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7民初1137号

徐敏与陈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敏;陈为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7民初1137号

原告:徐敏,女,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礼,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菊,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为波,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矰,莒南大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敏与被告陈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徐敏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敏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计157元,由原告徐敏负担。

审判员  王维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世成

书记员王言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