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7民初1137号
原告:徐敏,女,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礼,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菊,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为波,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矰,莒南大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敏与被告陈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徐敏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敏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计157元,由原告徐敏负担。
审判员 王维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世成
书记员王言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