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3民初1019号
原告:鸡西市盛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红旗乡民主村**。
法定代表人:刘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晗、闫玉国,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龙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东二条**。
法定代表人:李培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洪奎,吉林宗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鸡西市盛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龙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2019年3月15日,鸡西市盛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鸡西市盛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鸡西市盛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乃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雪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