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1302民初1567号

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与广东巨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巨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广东巨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巨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鼎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博罗县聚缘五金有限公司;惠州市南星五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567号

原告: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叶建新。

委托代理人:阙光葆、谢静平,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

被告:广东巨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双子星。

法定代表人:林春涛。

委托代理人:熊仲民,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

被告:广东巨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

法定代表人:王美琴。第三

被告:惠州市鼎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小金口。

法定代表人:熊成湘。第四

被告:博罗县聚缘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

法定代表人:沈玲芝。第五

被告:惠州市南星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

法定代表人:蔡惠玲。

原告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诉被告广东巨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巨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鼎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博罗县聚缘五金有限公司、惠州市南星五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粤13民终2478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发回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巨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巨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鼎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博罗县聚缘五金有限公司、惠州市南星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6770元(原告已预交83385元),减半收取为83385元,由原告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 艳

审 判 员  钟志明

人民陪审员  杨仕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淑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