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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26民初824号

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与赵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赵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26民初824号

原告: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住所:黑山县。

法定代表人:黄雪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杨,女,1985年2月7日生,汉族,住黑山县,系该物业公司员工。

被告:赵君,男,1986年11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宾启馨城**。

原告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山县鑫锋玖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丽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