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83财保15号
申请人:郎树英,男,1939年11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
申请人:黑龙江雪原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于福英,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郎树英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存放于黑龙江雪原米业有限公司库房内的水稻38.113吨,并用郎树英在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郎树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防止申请人郎树英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黑龙江雪原米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对郎树英在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114340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雪原米业有限公司存放于黑龙江雪原米业有限公司库房内水稻38.113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黑龙江雪原米业有限公司保管,但不得变卖、转让、抵押和毁损等; 二、冻结郎树英在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114340元。 案件申请费1091.70元,由败诉方负担。 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晓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修 娸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83财保15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对郎树英与黑龙江雪原米业有限公司非诉保全一案作出的(2019)黑1083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9)黑1083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倒数第五行“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二页倒数第十行“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写错误,补正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中心营业厅”。
审判员王晓冬
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修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