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4002号 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3161。 法定代表人陈灿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220523065J。 法定代表人邓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款项为由,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8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3584元,剩余358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相 帆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丹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陈丹 送达时间:2019 年 月 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