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811号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中南华电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主要
负责人:杨文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杰、欧俊宇,均系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岘代模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曹忠锦。
被告:曹忠锦,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圣安、陈显圳,均系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中南华电子经营部诉被告中山市岘代模具电子有限公司、曹忠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中南华电子经营部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东凤镇中南华电子经营部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东凤镇中南华电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8元,由原告中山市东凤镇中南华电子经营部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东凤镇中南华电子经营部已预交)。
审判员 黄好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洁欢
书记员 李祥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