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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执复30号

朱昱昌、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朱昱昌;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复30号复议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朱昱昌,男,汉族,1948年3月6日出生,现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执行人: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明珠湾起步区工业四路西侧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5680N。

法定代表人:于保林,该公司董事长。复议申请人朱昱昌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2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昱昌依据西劳仲案字(2006)第34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隧道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老城法院)于2018年8月8日裁定驳回朱昱昌的执行申请,朱昱昌不服,向老城法院提出异议。老城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豫0302执异32号执行裁定,驳回朱昱昌的异议请求。朱昱昌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豫03执复221号执行裁定,将该案发回老城法院重新审查。老城法院经审查查明,关于朱昱昌与中铁隧道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6月22日作出西劳仲案字(2006)第34号仲裁裁决:

一、被诉人于2006年5月起支付申诉人每月150元生活费,直至安排申诉人工作或另行处理;

二、被诉人为申诉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的部分由被诉人缴纳,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申诉人缴纳;

三、申诉人的其他劳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四、本案受理费20元,由申诉人承担,处理费700元,申诉人承担200元,被诉人承担500元。现该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2日,朱昱昌向老城法院递交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中铁隧道局赔偿因未给朱昱昌办理退休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及缴纳医疗保险费用造成的损失15万元。老城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豫0302民初1661号民事裁定:对朱昱昌的起诉,不予受理。朱昱昌不服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豫03民终5601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6年11月11日,朱昱昌向老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依据为西劳仲案字(2006)第3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内容为:

一、给朱昱昌办理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并交纳单位应当交纳的各种保险费;

二、支付仲裁案件处理费500元。2018年8月8日,老城法院作出(2018)豫0302执238号之一执行裁定:驳回申请人朱昱昌的执行申请。朱昱昌不服提出异议,要求继续执行西劳仲案字(2006)第34号仲裁裁决。另查明,在执行过程中,中铁隧道局已支付朱昱昌仲裁案件处理费500元。2006年8月25日,中铁隧道局人事部作出人发[2006]59号文件《关于给朱昱昌同志除名的决定》,给予朱昱昌除名处理,并于同日通知财务部向朱昱昌补发2006年5月-2006年8月生活费共计600元。2015年1月,朱昱昌补缴1995年1月-2006年8月共计31139.84元养老保险费。2015年4月,中铁隧道局为朱昱昌办理了退休手续。老城法院认为,中铁隧道局已于2015年1月为朱昱昌办理了1995年至2006年的养老保险,并且履行完毕了西劳仲案字(2006)第34号仲裁裁决书的第一项、第四项裁决。关于第二项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退休后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申请人朱昱昌于2015年4月份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不能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故该项裁决已不能实际履行。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朱昱昌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朱昱昌称,西劳仲案字(2006)第34号仲裁调解和裁决的前提是“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复议申请人的诉求本身就是要求办理内部退休,裁决中“另行处理”即是指办理内部退休,中铁隧道局《关于给朱昱昌同志除名的决定》违背了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中铁隧道局虽然于2015年4月给复议申请人办理了除名后的退休手续,但要求复议申请人自愿放弃企业工龄,社会保险由复议申请人自行承担、未办理医疗保险。因除名属于处分,导致复议申请人无法享受退役军人的优惠待遇。故请求依法撤销老城法院(2019)豫0302执异2号执行裁定;并撤销中铁隧道局《关于给朱昱昌同志除名的决定》文件,恢复一般退休职工待遇;为复议申请人补办内部退休手续,补发2006年9月至2008年3月的内部退休工资及补办该期间社会养老保险、补办2008年3月以前的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中铁隧道局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复议申请人缴纳;若河南省社保局不按全额补发,中铁隧道局应赔偿复议申请人的全部损失;为复议申请人申请转业军人的优惠待遇。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老城法院查明事实基本相同。另查,老城法院执行人员曾多次到社保部门咨询,社保部门均答复称已退休人员不符合社会保险缴纳条件,不能再补办各项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只是在职职工。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西劳仲案字(2006)第34号仲裁裁决的第一项是要求中铁隧道局向朱昱昌支付自2006年5月起至为朱昱昌安排工作或另行处理时止每月150元的生活费,并未裁决应当如何作出另行处理,复议申请人朱昱昌如对中铁隧道局收到仲裁裁决后对其作出的除名决定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另行主张,其所提出的请求撤销对其除名决定并补办内部退休、补发工资、赔偿损失、为其申请转业军人待遇等主张,不属于执行程序审查处理范围。在本案立案前,复议申请人朱昱昌已向中铁隧道局出具书面材料申请自行补缴了被除名前的养老保险费并办理了退休手续。根据老城法院执行人员就本案向社保部门的咨询结果,已退休人员不能再补办社会保险,复议申请人朱昱昌所提为其补办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的请求,已不能实际履行。综上,复议申请人朱昱昌的复议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老城法院(2019)豫0302执异2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朱昱昌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2执异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仲锋

审判员  李 宁

审判员  于丽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华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