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268号
原告:中山市合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民兴路一巷4号。
法定代表人:牛素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山市天之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白石环村文华西路139号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黄崇智。
原告中山市合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天之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合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以被告中山市天之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合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其起诉后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合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中山市合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
审判员 冼伍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