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3民终24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建筑勘察设计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立民,原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杰,男,北京市通州区建筑勘察设计所副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健,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成,北京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建筑勘察设计所因与被上诉人宋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2民初39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建筑勘察设计所于2019年3月18日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建筑勘察设计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通州区建筑勘察设计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市通州区建筑勘察设计所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建刚
审判员 金妍熙
审判员 杜丽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世洋
书记员张旭燃
书记员温宇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