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民初7086号
原告:于新仕,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告:张洪涛,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原告于新仕与被告张洪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因被告地址无法确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于新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晓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俸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