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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82民初7086号

于新仕与张洪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于新仕;张洪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民初7086号

原告:于新仕,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告:张洪涛,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原告于新仕与被告张洪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因被告地址无法确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于新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晓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俸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