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28民初537号原告任立军(又名任二军),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高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子胜,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原告任立军诉被告马子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立军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立军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立军撤回对被告马子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任立军负担。
审 判 员 侯立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 玉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