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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28民初537号

任立军与马子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北省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立军;马子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28民初537号原告任立军(又名任二军),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高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子胜,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原告任立军诉被告马子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立军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立军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立军撤回对被告马子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任立军负担。

审 判 员 侯立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 玉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