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283号
原告:平凉世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
被告:刘某。
原告平凉世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平凉世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凉世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平凉世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马明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春生
书 记 员 朱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