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13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蓉秋,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京包公路南侧大华公司综合厂东院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宏俊,董事长。
上诉人李蓉秋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民初7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蓉秋因已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蓉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蓉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74元,减半收取1537元,由上诉人李蓉秋负担,退还上诉人李蓉秋1537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国民
审判员 张蒙江
审判员 李婷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曦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