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727执858号
申请执行人:刘超,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被执行人:杨志磊,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本院在执行刘超申请杨志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727民初9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357,000元,执行费5,255元,案件受理费3,327.5元,合计365,582.5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杨志磊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三起,其已于2019年3月18日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4,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刘超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杨志磊目前先自行出售其名下的位于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文化小区5单元402室的住宅及车库,待出售后在进行分配;被执行人杨志磊向本院提供4处债权,待债权实现后,在进行分配;目前在上述房屋及债权尚未出售或实现前,先平均分配被执行人杨志磊的工资款。现本院将终结该案执行,在此期间,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8)内0727执8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乌兰 图雅
审判员 双 全
审判员 朝克巴特尔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包 颖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