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789号 罪犯黄义同,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0)融刑初字第8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义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义同、余倩的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4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30日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62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6年12月12日以(2016)闽01刑更81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义同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4个。 另查明,该犯财产刑判项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黄义同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黄义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义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萍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