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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22执1569号之二

张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蒋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22执15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蒋某某,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关于张某某与李某某、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22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李某某、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一、于2018年7月18日,对被执行人李某某、蒋某某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查控结果为蒋某某名下有银行存款6927.13元,本院已裁定划拨其中1414.5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暂不扣划;无其他财产;

二、于2018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李某某、蒋某某名下不动产情况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控结果为蒋某某名下有房屋一套,本院已裁定查封,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暂不处置。无其他财产;

三、于2018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四、于2019年1月23日,再次对李某某、蒋某某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结果为无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做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李某某、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明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运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胜

书记员徐明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