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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04财保26号

陕西旭通医药有限公司与陇西县鼓楼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陕西旭通医药有限公司;陇西县鼓楼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旭通医药有限公司与陇西县鼓楼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财保26号

申请人:陕西旭通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墨。

被

申请人:陇西县鼓楼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继军。 申请人陕西旭通医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陇西县鼓楼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价值452188.88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陇西县鼓楼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52188.88元的财产。(保全财产信息附后) 申请人陕西旭通医药有限公司已预交申请费278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东升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梦曦 保全财产信息 被申请人陇西县鼓楼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甘肃陇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6034)。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