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刑更451号罪犯徐晟,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临泽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4日被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浏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缓刑,认定被告人徐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原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6月14日经本院(2013)常刑执字第165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5年6月26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16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6月26日经本院(2017)湘07刑更73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3年4月1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9年2月25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徐晟自2017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获得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7年一季度至2018年二季度在监狱组织的劳动竞赛中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先后1次获三等奖、2次获二等奖、1次获一等奖;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19次获奖励分;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先后20次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2018年6月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暨工间操比赛获得一等奖。2017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截止2018年11月共获表扬4次,并余466分。该犯本次履行罚金刑人民币3500元,共计履行罚金刑人民币4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徐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徐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晟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七个月,服刑期至2022年9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国银
审判员 黄兴茂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熊淑兰
书记员何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