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781民初1015号

胡超雄与陈年发生、钟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超雄;陈年发生;钟桂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81民初1015号原告胡超雄,男。被告陈年发生,男。被告钟桂花,女。

原告胡超雄与被告陈年发生、钟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胡超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超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益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梦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