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81民初1015号原告胡超雄,男。被告陈年发生,男。被告钟桂花,女。
原告胡超雄与被告陈年发生、钟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胡超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超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益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梦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