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5民初1620号
原告:定远县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人民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795052428Q(1-1)。
法定代表人:俞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男,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朱涛,男,汉族,1967年5月4日出生,住定远县。 原告定远县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远县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远县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明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焕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