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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民初3540号

江苏金帆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兴永诚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金帆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长兴永诚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3540号

申请人:江苏金帆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金塘西路)。

法定代表人:彭正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裕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春晖,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浙江长兴永诚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吴山乡横涧村长兴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邹永顺。

申请人江苏金帆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长兴永诚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长兴永诚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金帆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长兴永诚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09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风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昕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