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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02民初444号

付志邦、刘俊玲等与德州宇力液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付志邦;刘俊玲;付洪云;付博仪;德州宇力液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02民初444号

原告:付志邦。

原告:刘俊玲。

原告:付洪云。

原告:付博仪。以上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萍,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宇力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1672850013。

法定代表人:姜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志邦、刘俊玲、付洪云、付博仪与被告德州宇力液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付志邦、刘俊玲、付洪云、付博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志邦、刘俊玲、付洪云、付博仪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付志邦、刘俊玲、付洪云、付博仪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祥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燕 关注公众号“”